新規上路!網購「1類商品」罰貨價3倍 小心再吃上官司

不少民眾為了省錢或追求方便,常透過代購或海外網購平台購買名牌包、精品或3C產品,但若購得的是仿冒品,恐怕不僅面臨貨物被沒收,恐觸法受罰。財政部關務署今年修正《海關緝私案件免處罰標準》,自2025年6月起正式上路,新制明定,凡是進口仿冒品,無論金額高低,都可

October 16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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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民眾為了省錢或追求方便,常透過代購或海外網購平台購買名牌包、精品或3C產品,但若購得的是仿冒品,恐怕不僅面臨貨物被沒收,還恐觸法受罰。財政部關務署今年修正《海關緝私案件免處罰標準》,自2025年6月起正式上路,新制明定,凡是進口仿冒品,無論金額高低,都可處以貨價3倍以下罰鍰,且沒入違規商品,結束過去「仿冒品價值未逾5千元可免罰」的漏洞。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
 

根據《三立新聞網》、《風傳媒》報導,關務署指出,2024年全台海關共查獲27.1萬件仿冒品,數量驚人,為防止業者藉「小額進口」規避處罰,將取消仿冒品小額免罰規定。未來旅客若購買假名牌包、手錶、3C產品等,即使價格不到5千元,也將被沒收並可能受罰;若是進口業者,無論是否有申報海關,貨物經鑑定為仿冒品,都將被處以貨價3倍以下罰鍰,並由海關沒入,全面強化邊境智慧財產權管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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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海關緝私條例規定,私運 (即未向海關申報) 貨物進出口,或經營私運貨物者,若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未逾5千元者,免處罰鍰。但新制上路後,若貨品屬於侵害商標權、專利權或著作權的仿冒品,即使價格未達5千元,也不再適用免罰規定,貨品將全數沒入,並依貨價處3倍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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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此,關務署提醒,過去即使是旅客自用或餽贈仿冒品,也不得攜帶入境,若被查獲,將遭沒收,嚴重者移送法辦。

 

近期就有一起典型案例!高雄一名經營網購的黃姓男子,2022年12月透過中國購物網站「淘寶」購買580個標示有Apple圖樣的連接線與電源轉接器,共計400條充電線、180顆豆腐頭,於2023年2月空運進口到台灣。誰知,被眼尖的台北海關人員發現貨品異常,將樣品送交Apple授權廠商鑑定,確認全數為山寨仿冒品,隨即移送檢方偵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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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調指出,黃男身為3C配件賣家,卻未要求賣方提供原廠證明文件,也無法提出購買對話紀錄或付款證明,雖然他辯稱「對方說是原廠正品,只是批價較低」,強調自己不知情,但檢方認為其說詞不足採信,畢竟進貨量龐大、單價明顯異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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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,黃男的行為不僅可能損害蘋果公司商譽,也影響台灣在國際間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形象與信譽,破壞公平交易秩序,最終依違反《商標法》第97條前段之「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」,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,得易科罰金15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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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務署提醒,若旅客於入境時被查獲攜帶侵害商標權、專利權或著作權的商品,實務上將先行扣押該批貨物,並視情節移送檢調機關偵辦,是否需負刑責則由司法機關認定,呼籲無論是業者或個人旅客,切勿心存僥倖,購買或攜帶仿冒品入境,不僅違法,更可能損害自身商譽與信用。

 

事實上,台灣高等檢察署曾多次提醒,輸入或販售「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使用他人商標」的仿冒品,恐構成犯罪,在輸入階段,即便尚未實際販賣,只要是「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」,就已違反《商標法》第97條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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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行為人「明知」仿冒品是假貨,仍以真品名義販售,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正品購買,恐觸犯《刑法》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;若是透過拍賣網站、網路直播或電視購物等公開平台販售假貨,行為更為嚴重,可能構成《刑法》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,可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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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三立新聞網風傳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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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:台灣, 知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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